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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短信“轰炸”消费者,怎么管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11-08    作者:四川水利施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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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双十一’步行节将率先购买,每200辆减60辆。在过去的五个小时里,你可以很快买到它……”这几天,很多人频繁收到商家关于优惠活动的短信,随着“双十一”的临近,频率也在增加。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营销中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与电商平台相关的投诉占比高达90%。那么,商家能否频繁向用户发送优惠促销短信或电话推销产品呢?商家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在哪里?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

没有消费者的同意,你不能发送营销信息。

记者了解到,10月25日,工信部召开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电商平台应立即全面自查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要求,不得发送营销短信。

“其实这种‘疫苗接种’已经不是..次提前做了。自2008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了几次专项行动来控制垃圾邮件。”北京市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营销电话和垃圾短信造成的扰民问题,我国有很多相应的法律法规。

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未经接收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接收人的固定电话或者移动电话发送商业电子信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包括处理目的、处理方式、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等。,并征得用户同意...“从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平台和商家未经消费者许可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犯了用户权益,已经触犯了法律。”赵占领说。

通过注册“默认”获得用户同意是非法的

“一些企业发送营销信息时毫无畏惧,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用户的同意。”赵占领告诉记者,有些平台默认注册用户要“同意”才能直接发送营销信息,但这些“同意”条款通常需要翻几页后,并没有显眼的提示。新注册用户通常会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点击“确认”,商家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发送营销消息。

“目前,这一规则漏洞已经被刚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堵住了。”赵占领说。为防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规定,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表示同意。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告知个人接收人的姓名或者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征得个人同意。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平台默认仅通过注册方式取得消费者普遍同意是违法的,需要明示同意。”上海政法大学教授张基宏说。

如何让刑罚“罪名成立”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垃圾短信管理进行了规范,但恼人的营销短信仍屡禁不止。

“事实上,无论是商家还是短信服务商,发送垃圾营销短信都不乏处罚。”张基宏指出,根据《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信部2015年发布的《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短消息服务提供者和短消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消息。违反本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营销短信屡禁不止,主要是执法上的过度宽容,很少有平台或商家受到处罚,违法成本太低,不允许这些违法行为变相存在。”赵占领说。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通信运营商瓯海分公司在其大数据库中,利用“组合标签”的方法,通过大数据分析匹配用户,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了3.5万个目标客户,并在未征得目标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短信,非法获利4970元,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8万元。“即使你受到了惩罚,惩罚仍然很轻。”赵占领说。

对此,张基宏建议,在严格执法打击非法商家的同时,要大力加大对非法短信服务商的处罚力度,让他们痛不欲生,不敢再犯罪。

记者了解到,一些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尝试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领域。

“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领域之一,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单独做。”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员萨拉表示,要形成“公益诉讼+后续监督+治理建议+专项调查+协作机制”的个人信息闭环保护模式,有效治理为商业营销甚至违法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于人民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四川水利施工监测的小编删除)